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 中国动物学会。英文译名: CHINA ZOOLOGICAL SOCIETY,缩写为: C Z S。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是由全国动物学领域科技工作者和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动物学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我国动物学科技事业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和组织广大动物学科技工作者,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维护动物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会员和动物学工作者服务;促进动物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动物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促进动物学人才的成长与提高;促进动物学科技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坚持民主办会原则,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
本团体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本团体的网址:www.czs.ioz.cas.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有关动物学科学术活动,组织专业学科学术讨论会、论坛、科技合作和科学考察活动,提高学术水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二)开展有关动物科学教学经验交流,提高教学质量,促进人才培养;
(三)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动物学科的学术、科普书籍、报刊及相关音像制品;编辑出版会员通讯;
(四)普及动物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推广先进技术,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高中阶段中学生生物学学科竞赛活动,开展青少年科学教育活动,受政府部门委托承办或根据学科发展需要组织、举办科技展览;
(五)对国家科技(有关动物学的)发展战略、政策中的重大决策进行科技咨询,接受委托进行科技项目论证,科研项目(机构)评估、科技成果评价和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动物科学名词、名称、文献和标准的编审、制定,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参与制定或修订行业标准等工作;
(六)向政府及有关组织反映动物学科技工作者的合理化建议,依法维护动物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动物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七)促进民间国际动物科学科技合作和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同国外科学技术团体和动物学科科学工作者的联系;
(八)开展动物学科领域的继续教育活动,举办与动物学科相关的培训班、讲习班等,不断提高动物学科技工作者的学术水平和专业技能;
(九)举荐人才,依照科技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等规定,开展社会科技奖评审等工作。
(十) 举办为动物学工作者服务的各种事业活动;
(十一)承担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又分普通会员、学生会员、高级会员和外籍会员及港澳台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具体条件如下:
1.普通会员
具有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水平的动物学科技和教学人员;高等院校本科毕业或自学成才,从事动物学科工作三年以上,成绩突出者;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者;从事生物学教学(中学) 三年以上的中教二级以上教师;
热心和积极支持本团体工作,具有动物学科专业知识,并从事3年以上相关管理工作者;
2.学生会员:在高等院校动物学科相关专业学习的本科三年级以上,学习成绩优异,经会员推荐可申请为学生会员。
3.高级会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高级会员。
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当职称)的科技工作者;
有较高学术威望的学科带头人或在本学科领域中成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热心支持本团体工作的专家、学者;
有较高的社会影响,对本团体工作有显著贡献的企业家。
4.港澳台会员:在动物学学术领域有较高造诣,拥护一国两制,愿意与本团体联系、交流和合作。经本人申请或经本团体分会、专业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学会推荐,本团体依据章程,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可吸收为港、澳、台会员。
5.外籍会员: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愿意与本团体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由有关专业委员会或两名以上本团体会员介绍,外籍会员可优惠或免费获得本团体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本团体主办的国内和国际学术会议。
6.单位会员:与动物学科专业有关,并具有一定数量科技队伍,愿意参加本团体有关活动、支持本团体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可申请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普通会员及学生会员:
1.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3.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优先参加本团体有关学术、科普活动和优惠取得本团体有关学术资料、技术培训;
7.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不断更新知识。
(二)高级会员:
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1.优先被本团体推荐,参加国际学术组织;
2.优先参加本团体组织的重大学术活动,应邀作学术报告;
3.优先举荐参加国际有关组织开展的奖励活动;
4.优先参加本团体组织的调研、考察、论证、评审、鉴定、咨询和培训等工作。
(三)外籍会员和港、澳、台会员:
1.优惠取得本团体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
2.可应邀参加本团体在国内主办的国内或国际性学术会议。
(四)单位会员:
除享有普通会员的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1.优先和优惠参加本团体的有关活动;
2.优先和优惠取得本团体的有关学术资料;
3.优先获得本团体的技术、信息咨询服务;
4.优先承接本团体业务范围内的项目。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
(七) 职称变化、联络方式等更改时及时通知本团体;
(八) 高级会员除履行上述义务外,还应积极参与国家有关动物学发展战略重大决策的论证、咨询任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 单位会员除履行上述义务外,还应积极支持和资助本团体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十) 外籍会员应积极支持本团体工作,协助开展国际学术活动,推荐专家、学者来华讲学等。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必须在学术上有成就,热爱祖国,学风正派,热心本团体工作,并能参加本团体实际工作的科学家和中青年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支持本团体工作的企业家和管理工作者。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本团体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指定一名本团体负责人负责经费的管理工作;
(十) 制定本团体年度活动计划和审议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十一) 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负责人调整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届内理事无故2次不出席理事会的,视为自动辞去理事职务。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本届内常务理事无故3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的,视为自动辞去常务理事职务。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具有良好的学风和道德品质;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2周岁且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热心本团体工作,办事公正,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经理事会同意后方可聘任。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同意后方可聘任,并按要求到中国科协和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理事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各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9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人,副监事长1-2人,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任职期年龄不超过70周岁。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换届留任监事不超过上一届全体监事的2/3。监事连任不超过2届。监事应公正、诚实、坚持原则,有能力和精力承担监事职责。
本团体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负责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及本团体财务运行管理情况,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召开会议应通知监事会派员列席。
第三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分支机构负责人、本团体的财务管理人员及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至少每半年举行一次会议,遇重大事件可随时召开。监事会会议须监事本人出席,如不能参会,应向监事长请假。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一致同意方为有效。闭会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书面、通讯等形式征求监事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相关决议应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团体承担。
第三十九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条 本团体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本会分支机构名称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以“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团体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团体开展评比表彰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及工作人员中分配。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团体会徽为圆形,中部为大熊猫图案,外环为本团体中、英文名称。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4年 8 月 23 日第十九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