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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动物学会会章
来源:中国动物学会秘书处 时间:2010-05-0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中文名称为: 中国动物学会,英文名称: CHINA ZOOLOGICAL SOCIETY
英文缩写: C Z S
第二条 中国动物学会 (以下简称本会) 是中国动物科学工作者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的全国性、公益性、学术性社会团体,是中国科协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国动物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广大动物学科技工作者,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提倡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促进动物学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动物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动物学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社会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推动我国动物科学的发展和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义现代化做出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简称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在北京市朝阳区北辰西路1号院5号,邮政编码100101。
网址:www.czs.ioz.ac.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有关动物科学学术活动,组织专科学术讨论会和科学考察活动,提高学术水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二) 开展有关动物科学教学经验交流,提高教学质量,促进人才培养;
(三) 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动物科学的学术、科普书刊及音像制品;
(四) 普及动物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学科发展需要组织、举办科技展览;
(五) 对国家科技(有关动物学的)发展战略、政策中的重大决策进行科技咨询,接受委托进行科技项目论证,技术职称资格审定,动物科学名词、名称、文献和标准的编审、制定,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科技成果鉴定;
(六) 向有关组织反映动物学科技工作者的合理化建议,维护动物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动物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
(七) 促进民间国际动物科学科技合作和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同国外科学技术团体和动物学科科学工作者的联系;
(八) 开展动物科学领域的继续教育活动,举办与动物科学相关的培训班、讲习班等,不断的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
(九) 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八条 凡拥护本会会章,有加入本会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入会。
(一) 个人会员
1.具有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水平的动物学科技和教学人员;高等院校本科毕业或自学成才,从事动物学科工作三年以上,成绩突出者;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者;从事生物学教学(中学) 三年以上的高级教师;
2.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动物学科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3.在高等院校学习的本科生三年级以上,学习成绩优异,经会员推荐可申请为学生会员。
4.学会可根据情况在会员中评定或授予高级、资深或终身会员。
(二) 单位会员
与动物科学专业有关,并具有一定数量科技队伍,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可申请为单位会员。
(三) 外籍会员及港、澳、台会员
在动物学科学术领域有较高造诣,对我国友好,愿意与本会联系、交流和合作的外籍或港、澳、台科技工作者,经本人申请或经本会分会、专业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学会推荐,本会依据章程,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可吸收为外籍会员或港、澳、台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书面申请;
(二)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含外籍会员及港、澳、台会员);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优先参加学会有关学术、科普活动和优惠取得学会有关学术资料、技术培训。
(七) 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不断更新知识。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学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协助本会举办培训班等;
(七) 联络方式更改时及时通知本会。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二年以上不缴纳会费或无正当理
由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凡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学会章程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召开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会章;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本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必须在学术上有成就,热爱祖国,学风正派,热心学会工作,并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的科学家和中青年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支持学会工作的企业家和管理工作者。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没有理事候选人名额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学会,待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学会理事会换届改选后,新当选的理事长自动增补为中国动物学会理事,但此名额不延续到下一届,不影响下届理事名额的分配。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指定一名学会负责人负责经费的管理工作;
(十) 制定本会活动计划;
(十一) 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二) 决定个别理事的调整;
(十三) 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及(五)至(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学风和道德品质;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届满时)不得超过70周岁;
(四) 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届满时)不得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专职,设专职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其最高任职年龄(届满时)不得超过60周岁。
(五) 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 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对任期内业绩突出,会员认可度高的秘书长,经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学会内公示后,报经中国科协并民政部同意,并履行民主选举程序后,可再延长一届任期。
第二十三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会根据分支学科的发展及会员专业队伍状况,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分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开展专业、分支学科学术活动的学术组织,即专业委员会(分会),其名称不直接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不另立章程,不直接发展会员,为非法人组织。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组或小组协助理事会工作。工作组或小组领导成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工作组或小组成员由领导成员提名报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二十八条 凡对学会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和管理工作者以及科研、教学、企事业代表,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可担任本届理事会的名誉职务。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及办事机构工作人员中分配。
本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科协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科协审查批准。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科协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会会徽为圆形,中部为大熊猫图案,外环为本会中、英文名称。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9年10 月20 日第十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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